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
新建建筑物许可
办事指南
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4年3月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4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 是 |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是 |
咨询方式 | 1.现场咨询:taptap虚拟体育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696号)三楼C区02号窗口;2.电话咨询:0878-6160864;3.网上咨询://m.purgehcf.com/(taptap虚拟体育门户网);4.信件咨询: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五楼政策法规科;5.邮件咨询:zcfgk@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1.现场投诉:taptap虚拟体育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696号)二楼政务服务管理科窗口;2.电话投诉:点点taptapPP电子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楚雄州纪委、监察委派驻州政协纪检组0878—3389446;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楚雄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政协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丰胜路667号(州政协4020室),邮编编码:675000;5.邮件投诉:zcfgk@qq.com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1.网办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taptap虚拟体育政服务中心三楼C区02号窗口;2.现场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taptap虚拟体育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区02号窗口;交通方式:可乘坐2路、5路、9路、12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 |
二、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附件第17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的行使层级及审批权限划分调整为: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寺观教堂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省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州(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三、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一、予以受理的情形 1.申请主体为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所现有布局和功能; 4.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5.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6.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7.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无效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不符合上述予以受理的情形。 |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1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申请书 | 1.原件:无须提供; 2.复印件:无须提供; 3.电子材料:提供 | 必要 | 自备 |
2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 1.原件:无须提供; 2.复印件:无须提供; 3.电子材料:提供 | 必要 | 自备 |
3 |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 1.原件:无须提供; 2.复印件:无须提供; 3.电子材料:提供 | 必要 | 自备 |
4 |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产权证明或者租房协议 | 1.原件:无须提供; 2.复印件:无须提供; 3.电子材料:提供 | 必要 | 自备 |
5 | 建设资金说明 | 1.原件:无须提供; 2.复印件:无须提供; 3.电子材料:提供 | 必要 | 自备 |
五、办事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接收方式为申请材料通过窗口、信函、网络接收,并明确告知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接收地址(网址)、接收时间等。 |
受理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3 | 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如下: (1)业务科审查(a)核实报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b)所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符合准予条件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材料补正后再次提交审查。 (2)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a)核实报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b)审核业务科审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c) 审核拟作出的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d) 审核决定书格式、内容是否规范。法制机构对申请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审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依据准确,决定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建议,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 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建议,反馈业务科。 (3)部门分管领导审查 (a)对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部门分管领导不同意业务科或者法制机构意见的,应与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 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1 | 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做出审批决定: 1.符合规定条件,准予许可; 2.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本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应当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完成。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由申请人直接到受理窗口领取。 |
六、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七、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