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 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6-00036 | 主题分类:卫生 | 文 号: |
|
标 题:
2026年度楚雄州卫生健康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13项)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5日 |
| 序号 | 部门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 1 | 州卫生健康委 | 医疗卫生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临床用血管理情况;7.政策落实情况;8.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情况等。 | 全州辖区内医疗机构 | 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专科医院)1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健康体检机构(含健康体检中心和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单元)、口腔医疗机构(含口腔诊所和内设口腔科的医疗机构)3%;村卫生室(所)1%;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5%;医疗美容机构50%;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20%;母婴保健机构50%;其他医疗、保健机构50%;精神专科医院12%。 | 1-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2022年5月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护士条例》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12月修订)第七十一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2年5月修订)第三十四条;《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条等 | 国家统一下达抽查任务,省、州市、县区分别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2 | 州卫生健康委 | 采供血机构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执业的情况;3.疫情管理的情况;4.血源管理的情况;5.实验室管理的情况;6.血液包装、储存、发放的情况;7.医疗废物处理的情况等 | 全州辖区内采供血机构 | 一般血站抽查比例50%,特殊血站抽查比例100%,单采血浆站抽查比例100%,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抽查比例6%。 | 1-11月 | 现场检查 |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 国家统一下达抽查任务,省、州市、县区分别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3 | 州卫生健康委 | 放射诊疗机构 |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全州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 | 20% | 1-11月 | 现场检查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 | 国家统一下达抽查任务,省、州市、县区分别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4 | 州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 |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情况;卫生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设置情况;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情况;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等 | 公共场所 | 游泳场所,辖区全部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住宿场所,辖区总数20%;沐浴场所,辖区总数14%;美容美发场所,辖区总数6%;其他公共场所,全省辖区内共抽取200户;集中空调,全省辖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抽取100户进行检测,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 | 1-11月 | 现场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等 | 国家统一下达抽查任务,省、州市、县区分别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5 | 州卫生健康委 | 学校卫生 | 学校传染病防控情况;学校饮用水管理情况;学校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情况;校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等 | 学校 | 辖区学校总数的18% | 1-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等 | 国家统一下达抽查任务,省、州市、县区分别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6 | 州卫生健康委 | 托育机构卫生 | 托育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情况;托育机构落实托育服务有关标准和规范情况等 | 托育机构 | 以县(区)为单位,抽查3个托育机构,不足3个的全部抽查。 | 1-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第三十条等 | 国家统一下达抽查任务,省、州市、县区分别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7 | 州卫生健康委 | 传染病防治 |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等 | 医疗卫生机构 | 4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3%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原则上从抽中的乡镇卫生院管辖范围内抽取),100%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2025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 | 1-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等 | 国家统一下达抽查任务,省、州市、县区分别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8 | 州卫生健康委 | 消毒产品 |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生产的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原材料卫生质量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情况等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 | 生产企业(抽查辖区5%的第一、二、三类消毒产品企业(抗(抑)菌剂、妇女经期、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除外)。辖区50%的抗(抑)菌剂企业;25%的妇女经期和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其中对上一年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100%检查;在华责任单位和委托方,10%在华责任单位,100%国产无实际生产加工场所,仅委托加工的责任单位。); 经营单位(抽查辖区线上线下经营单位如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等。每县(市)级抽查不少于10家,州级抽查不少于15家。) | 1-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等 | 国家统一下达抽查任务,省、州市、县区分别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9 | 州卫生健康委 | 职业卫生 | 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等 |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及其他职业卫生机构 | 用人单位(抽查任务:各县市不低于2025年的监督检查数量:其中上一年度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中发现职业病和(或)疑似职业病的单位抽查比例为100%,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矿山、冶金、建材、化工行业抽查比例为100%);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60% | 1-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三条、六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 | 国家统一下达抽查任务,省、州市、县区分别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0 | 州卫生健康委 | 供水单位 | 集中式供水单位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水源卫生防护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等。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水质自检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等 | 供水单位 | 城市集中式供水(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农村集中式供水(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水厂,辖区每个乡镇抽查10%的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每个县(区)、县级市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二次供水(每个县(区)抽查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 | 1-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等 | 国家统一下达抽查任务,省、州市、县区分别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1 | 州卫生健康委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 涉水产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组织生产的情况;产品配方原料、生产工艺、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情况等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 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全省共10个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水质处理器(全省30%的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不包括同系列产品))。 | 1-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等 | 国家统一下达抽查任务,省、州市、县区分别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2 | 州卫生健康委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等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全省辖区总数50%,至少50户,不足50户的全部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自检合格后待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 | 1-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等 | 国家统一下达抽查任务,省、州市、县区分别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3 | 州卫生健康委 | 中医医疗机构 | 在医疗卫生监督内容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中医药人员配备情况,中医类别医师是否超出注册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情况;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临方加工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情况);抽查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审查文件不相符合等)。 | 中医医疗机构 |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医院)抽检比例为10%,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诊所、门诊部)抽检比例为3%。 | 1—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二十八条 | 国家统一下达抽查任务,省、州市、县区分别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主办:点点官方app下载
运维运营:点点官方app下载政务公开科
楚雄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8-12345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