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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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6-00030 主题分类:卫生 文  号:
标 题:
某市中医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0日

某市中医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违法行为类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某市中医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即1项制度,适用情形属于情节轻微“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项以上3项以下的。”,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规定,决定予以某市中医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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