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类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处罚依据: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医疗卫生第(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卫生行政处罚”适用情形,使用1名上述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的,属于情节较轻,裁量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一万元以下”的规定。
处罚结果:决定予以该诊所警告,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