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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26-00047 主题分类:水利 文  号:
标 题: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哪些活动?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9日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哪些活动?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三)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四)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沟、建窑;

(二)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四)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五)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六)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七)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八)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九)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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