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三)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四)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沟、建窑;
(二)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四)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五)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六)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七)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八)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九)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