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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楚雄州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5-00413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 标题: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楚雄州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25-12-15
  • 文号:楚财绩〔2025〕8号
  • 主题词:

州级各预算单位,各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1号)和《taptap虚拟体育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20〕5号)精神,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楚雄州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楚雄州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9日


楚雄州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1号)和《taptap虚拟体育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下达、调整、公开、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同步布置、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公开。未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不得纳入财政资金项目库及编列预算。

第四条 按照“权责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州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共同推进绩效目标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

2.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审核、批复、下达绩效目标;

3.建立健全共性绩效指标体系。

(二)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1.编制、审核、公开、调整本部门(单位)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客观性、可行性负责;

2.对照绩效目标推进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3.建立健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并做好共建共享与动态调整。

第五条 绩效目标按预算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分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是指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反映预算安排的政策和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成本控制要求。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是指依据部门职责,按照预算收入支出全面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反映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以及成本控制要求。基本支出一般不单独编制绩效目标,纳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统筹编制。

绩效目标按执行期限划分,分为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跨多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成本控制要求。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成本控制要求。

第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细化和量化为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成本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一级指标。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等二级指标。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二级指标。

(三)成本指标是项目实施产生的各方面成本的预期控制范围,包括经济成本指标、社会成本指标和生态环境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

(四)满意度指标是对预期产出和效果满意情况的描述,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群体的认可程度。

原则上所有政策和项目均应设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涉及工程基建、运营管理、大型修缮、设备设施购置的,应当编制成本指标。直接面向社会主体及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编制满意度指标。二级指标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置。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本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同步编制。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得申请预算资金。跨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是预算编制的重要内容,是预算申请的重要依据,应当随预算资金报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

第八条 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并与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从产出、效益、成本和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可能定量表述,数据易于获取。难以量化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实现。

(四)相应匹配。与计划期内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资金量相匹配。

(五)整体一致。总目标、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之间应逻辑清晰、环环相扣,体现投入、过程、产出、效益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第九条 绩效目标按照云南省分行业、分领域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指引进行编制。

(一)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单位结合本部门(单位)承担工作任务,按照确定中长期绩效目标、分解年度绩效目标、合理确定指标和指标值的步骤,编制绩效目标。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单位)依据职能职责,结合主要工作任务,提炼形成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按预算管理级次上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与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应当相互联系、互为支撑。

1.对部门(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单位)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依据部门(单位)总体目标,结合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本级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依次进行审核。跨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牵头部门负责审核相关部门的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要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绩效指标是否属于核心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支出内容是否相关,年度绩效目标与中长期绩效目标是否相关,绩效指标与绩效目标是否相关。

(三)适当性审核。绩效目标与资金规模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是否综合考虑厉行节约、成本控制要求。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保障绩效目标实现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绩效指标完成值是否可获取、可衡量。

(五)可衡量性审核。绩效指标值是否可获得、可衡量,是否可比较或可评定。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

(一)预算部门审核。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按预算编制程序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组织对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指导预算部门修改完善。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行业专家协助进行绩效目标审核,最终结果应以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应用。

(一)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目标审核发现问题及提出建议作为部门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批复和下达。财政部门在批复本级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对跨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由牵头部门将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具体项目,财政部门向牵头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并向相关单位下达细化分解后的绩效目标。

对分市县下达的专项资金,由州级主管部门将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到具体市县或具体项目,州级财政部门向州级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并向相关市县下达细化分解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

对分期下达的据实结算等资金,可分期下达与资金相应的绩效目标。难以分期下达绩效目标的,可在下达第一期资金时一次性下达全部绩效目标并说明情况,若后续无变动,可不再重复下达。

对未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或实行绩效目标备案管理的中央、省转移支付(不含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州本级主管部门编制绩效目标,州财政局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对用于应急抢险救灾等突发性事件的资金,也应随资金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确实难以同步下达的,应当于资金下达后60日内,由预算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另行下达。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调整。绩效目标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预算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调整调剂预算的,可随预算调整调剂流程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公开。绩效目标按照“谁申报、谁公开”的原则及预算公开要求,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公开本部门(单位)绩效目标,接受各方监督。涉密部门及涉密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应用。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年度执行中,应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双监控”,动态掌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对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对实际执行严重偏离绩效目标、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应当调减预算资金或停止拨付资金。

年度终了,应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并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制定不合理的,应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结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完善绩效目标编制、优化预算资金申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形成绩效提升的良性循环。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等非财政拨款资金。涉及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等绩效目标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另有规定的,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楚雄州州级预算绩效目标审核工作规程》(楚财绩〔201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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