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6-00126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 文 号:楚政办通〔2026〕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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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taptap虚拟体育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州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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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taptap虚拟体育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6日 |
taptap虚拟体育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州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州属有关企业:
《楚雄州州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taptap虚拟体育办公室
202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州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州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切实推动州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参照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州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属国有企业是指taptap虚拟体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代表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直接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州国资委代表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委托其他单位部门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其投资活动在报委托监管部门审定后按此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州人民政府授权其他单位部门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州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及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和其他投资。投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一)固定资产投资:
1. 新建、扩建、改建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2. 技术改造项目;
3. 购置不动产、设备等。
(二)股权投资:
1. 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
2. 对出资企业追加注册资本;
3. 股权收购、股权置换;
4. 参股投资、设立基金等。
(三)金融投资:
1. 一年期以上证券、基金;
2. 以获取财务性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其他金融衍生业务投资。
(四)其他投资:
购买无形资产,如技术专利、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州属国有企业及其控制企业承担的国家和省州重大战略项目、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企业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国资监管规定中明确要求应当纳入重大投资项目范围的项目。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研究推动全州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听取审议州属国有企业主责主业。听取州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对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议。研究审议州属国有企业年度内调整或新增的重大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六条 州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州属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过程穿透式监管。
第七条 州国资委指导州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审核备案,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及穿透式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重大项目论证和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定期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属国有企业投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州属国有企业投资须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符合州属国有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投资规模要与企业经营规模、负债情况、融资能力、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严防投资风险;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投资全过程管理,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 州属国有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对本企业投资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控,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企业投资决策、投资管理、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风险防控等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并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
(二)依法对全资、控股企业、参股股权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三)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强化项目管理,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必要的专家论证等;
(四)依法合规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按时向州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重点项目推进、投资统计分析等信息;
(五)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六)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十条 州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州国资委。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即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先评估论证、后决策的原则;
3. 效益优先原则,即项目决策应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应把投资效益放在首位;
4. 成长性原则,即项目应与企业成长发展要求相匹配;
5. 有效性原则,即项目实施资金来源明确,资金足以覆盖项目全过程,且项目实施应与企业可支配或可利用资源相适应,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
6. 控风险原则,即充分评估投资项目潜在的风险,并有针对性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制度;
(八)投资信息管理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违规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第十一条 州属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并向州国资委报送投资项目信息。
第十二条 州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强化重大投资项目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管理风险。
第十三条 州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循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须经党组织会议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决策前要充分研究落实党组织会议前置研究讨论形成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州国资委依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企业功能定位,动态管理州属国有企业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作为加强州属国有企业投资方向管控的依据。州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州国资委核定的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合理确定投资领域、目标、规模、结构。
第十五条 州国资委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州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一)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州属国有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二)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州属国有企业应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部分重大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审议,具体程序如下:
1. 州属国有企业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投资项目,由集团董事会决定后按程序报州国资委备案登记;
2. 州属国有企业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投资项目和境内新设公司的投资项目由集团董事会按程序报州国资委审核;
3. 州属国有企业单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集团董事会按程序报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审议;
4. 所有境外投资项目由集团董事会按程序报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审议。
(三)州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国家、省、州相关规定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州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规划发展、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纪检监察与审计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全覆盖穿透式监管,防范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 州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州国资委发布的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八条 州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企业的年度投资活动应当提前谋划,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与企业整体经营发展相匹配。
第十九条 州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在每年2月前将经集团董事会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报送州国资委,州国资委按照特别监管的额度标准对年度投资计划中单项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年度投资计划中单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审议。年度投资计划报送文件包括:
(一)集团向州国资委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请示;
(二)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及相关附表、附件:
1. 投资计划总体情况;
2. 投资方向和年度投资总体目标,包括投资的战略方向、投资计划对于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和促进做强做优做大的预期作用、目标;
3. 投资规模和投资能力分析,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水平影响分析;
4. 与年度投资计划相匹配的资金来源与构成;
5. 投资结构与业务板块、区域分布分析,年度投资计划进度预判,新投与续投项目分析;
6. 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举措,投资收益主要指标及风险评估、应对措施;
7. 重大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三)内部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有关决策文件、董事表决意见、会议记录(董事签字认可)、会议纪要及其他决策文件;
(四)经第三方评审或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审查整个投资项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州属国有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变更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年度投资计划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10月后不再受理当年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存在特殊政策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视情况受理。
(一)州属国有企业要提高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质量,提高年度投资计划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次数不得超过2次;
(二)州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投资计划进度,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有变化的,在符合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实际调整后的单项投资额根据特别监管的额度标准进行分类审核,调整后单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审议。因市场环境变化取消投资项目的报州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州属国有企业年度内投资应当控制非主业投资比重,原则上州属国有企业非主业投资不得超过年度内投资总额的10%。
第二十二条 州国资委依据州人民政府研究审议意见,结合企业功能定位、主责主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能力和投资风险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出具审核意见。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在收到合格的年度投资计划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按程序报审。
第二十三条 州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项目,存在特殊政策原因确需新增的项目,按照单项投资额根据特别监管的额度标准进行分类审核,单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审议。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新增项目在每年6月和9月进行集中审核,其他时间不再进行办理。项目后续发生变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投资额根据特别监管的额度标准进行分类审核。因市场环境变化取消投资项目的报州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州属国有企业开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应在履行内部决策流程后按程序报审,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投资项目的请示及相关附件;
(二)内部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有关决策文件、董事表决意见、会议记录(董事签字认可)、会议纪要及其他决策文件;
(三)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审查整个投资项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投资协议等其他相关资料;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
(五)投资项目投资、融资、管理退出等方案;
(六)投资主体最近一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州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战略规划和主责主业,对新增项目的投资方向的契合度、决策与程序合规性、投资收益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影响,以及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出具审核意见。单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增投资项目由州国资委依据州人民政府研究审议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资金占用周期长、预期收益不确定性高、新兴产业、境外投资等风险较高项目,可行性报告数据失真、合规性存疑等存在问题的项目,以及资产负债率超管控警戒线的企业拟投资的重大项目等,州国资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在未获州国资委书面意见前,州属国有企业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州国资委对州属国有企业非主业投资从规模和方向上实施监管,州属国有企业确需开展的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投向要求:
(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与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为主业服务;
(三)具有一定核心技术、人才、市场资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州属国有企业开展非主业投资不得超过非主业投资比例,不得安排投资方向不明、预留投资空间的项目,不得投资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不具备竞争力的项目等。
第二十六条 州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主责主业与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等,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
对于新投资项目要围绕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方案可行性及风险可控性开展系统化专业化研究,深入开展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做好投资尽调、论证、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材料存档。
州属国有企业应强化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重大投资项目须组织专家论证,外部专家人数应占多数。经审查论证的可研报告,应出具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审查论证意见实行“署名制”,作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州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州属国有企业集团董事会在投资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州属国有企业投资事项均应由集团董事会审议决策。董事会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州属国有企业各级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州国资委及时了解和掌握州属国有企业投资信息,指导督促州属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州国资委对州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随机动态监督管理,重点跟踪检查州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出具督办函,进行监管提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纳入企业年度综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州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分析,集团董事会要定期听取、检查重大项目执行情况,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州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州国资委。
第三十条 州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投资的财务管理,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客观真实的反映相关财务数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投资项目的效益审计和监督评价,提高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按期报送季度报告,分别于每年二、三、四季度首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州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州属国有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州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包括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等;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上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计划执行偏离情况;
(六)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措施。
第三十二条 州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后评价管理制度,明确后评价开展的范围、原则、方式和要求等,并按要求开展后评价工作。州属国有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将后评价专项报告及结果应用情况报送州国资委。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州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投资后评价结果纳入州国资委审核企业投资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州属国有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州国资委指导和监督检查州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可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企业年度综合考核。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州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全过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五条 州属国有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楚雄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主管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主管单位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印发的《楚雄州州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管理办法(试行)》(楚国资〔2024〕51号)同时废止。
附件:楚雄州州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附件
楚雄州州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要求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政府审批程序、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六)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七)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八)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九)技术、装备和工艺低于国内同业平均水平的投资项目;
(十)与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信誉不佳、经营存在法律纠纷、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的投资项目;
(十一)涉及产权关系不明晰或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企业的投资项目;
(十二)非金融类企业以理财为目的投资二级市场股票、高风险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基金公司、担保公司等执行其行业管理规定的禁止类投资项目;
(十三)非房地产主业州属国有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一)企业功能定位和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二)州属国有企业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三)境内新设公司;
(四)所有境外投资项目;
(五)并购非国有股权或向非国有企业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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