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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26-00096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四期)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21日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四期)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姚安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

执法人员

普璐华、陈晓芸

时 间

2026年6月10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26〕6号、(楚)应急告〔2026〕6号、

(楚)应急罚〔2026〕6号

违法事实

根据《楚雄州应急管理局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2026年3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分局、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姚安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该公司存在:①矿山未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井下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矿山在用的《动火作业审批》(2022年1月制定)与矿山实际情况不符,其明确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分管领导、安环部、安全生产副总审批,实际该矿无安全生产副总等岗位;矿山2024年1月至2026年1月,井下所有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均为同一份(无针对性)。井筒内动火作业未明确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九条判定情形;②主斜井采用串车提升(斜井入车),2026年3月9日检查时,主斜井未进行提升作业,其“一坡三档”未处于常闭状态,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判定情形;③矿山配备为1台功率为300kw的柴油发动机作为矿备用电源,但未制定启用备用电源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供电方案,无法优先供电至一级负荷设备,不能满足矿井全部一级负荷需要,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四条判定情形;④2026年3月9日早班入井人员李XX(掘进工)、赵XX(掘进工)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一条判定情形;⑤尾矿库干滩长度为48m(小于设计长度70m),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部分第八条判定情形;⑥矿井建立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020分段、2038分段新回风斜井侧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三十一条判定情形;⑦矿山未配备专职的分管安全、机电的副矿长,其中安全副矿长焦XX兼任公司安环部部长,机电副矿长周XX同时承担该矿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三十二条判定情形;⑧矿山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2020分段至2003中段坡道施工区域为突水威胁区域,矿山未严格按照探放水相关要求进行探放水设计并进行探放水作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九条第三项判定情形。

处罚依据及结果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9.1.19;《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4.2.7;《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7.1.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8.3;《尾矿库安全规程》6.4.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8条B档、第46条B档的规定,决定对姚安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人民币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王X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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