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26-00097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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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2026年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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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1日 |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 云南南华县某香料有限公司 | ||
执法人员 | 普璐华、陈晓芸 | 时 间 | 2026年9月20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应急立〔2026〕8号、(楚)应急罚告〔2026〕8号、(楚)应急罚〔2026〕8号、(楚)应急结〔2026〕8号 | ||
违法事实 | 根据《楚雄州应急管理局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某香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获该公司厂区西侧2#、3#两个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行为,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照上述法规标准要求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的规定,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判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8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云南某香料有限公司给予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备 注 | |||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 牟定县XXXX有限公司 | ||
执法人员 | 普璐华、陈晓芸 | 时 间 | 2026年9月20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应急立〔2026〕10号、(楚)应急罚告〔2026〕10号、(楚)应急罚〔2026〕10号、(楚)应急结〔2026〕10号 | ||
违法事实 | 根据《楚雄州应急管理局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牟定县XXXX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获该公司矿山采区西侧2145m平台未靠帮,现状分层、分台回采顺序与《牟定县XXXX有限公司采石场33万m³/a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中“该矿采用台阶式开采,自上向下逐台开采”要求不符;使用电子罗盘测量矿山现场回采台阶工作帮坡角多处大于80°,不满足设计工作帮坡角75°要求的行为,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判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6条B裁量阶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牟定县XXXX有限公司给予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备 注 | |||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 牟定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 | ||
执法人员 | 普璐华、陈晓芸 | 时 间 | 2026年9月20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应急立〔2026〕11号、(楚)应急罚告〔2026〕11号、(楚)应急罚〔2026〕11号、(楚)应急结〔2026〕11号 | ||
违法事实 | 根据《楚雄州应急管理局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牟定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获该公司矿山东南侧采区2015m-2008m标高存在掏采形成约600m³的凹陷坑的行为,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第二条:“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2015年2月13日)起立即禁止使用)”的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的判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2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牟定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处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备 注 | |||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 云南XXXXXXX有限公司 | ||
执法人员 | 普璐华、陈晓芸 | 时 间 | 2026年10月9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应急立〔2026〕13号、(楚)应急罚告〔2026〕13号、(楚)应急罚〔2026〕13号、(楚)应急结〔2026〕13号 | ||
违法事实 | 根据《楚雄州应急管理局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XXXXXXX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获该公司2026年6月4日C19部位气割动火人孙XX、2026年5月27日A23部位气割动火人叶XX、2026年1月17日K19部位气割动火人邹X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开展气割动火作业的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6条C裁量阶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云南XXXXXXX有限公司给予处人民币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备 注 | |||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 永仁XXXX有限公司 | ||
执法人员 | 普璐华、陈晓芸 | 时 间 | 2026年9月21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应急立〔2026〕14号、(楚)应急罚告〔2026〕14号、(楚)应急罚〔2026〕14号、(楚)应急结〔2026〕14号 | ||
违法事实 | 根据《楚雄州应急管理局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仁XXXX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获该公司①生产期间铸铁机浇铸口下方地坑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生产期间1#电炉炉基区域、炉前平台存在非生产性积水,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判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②1#电炉正常生产,循环冷却水进水压力显示负压(-0.1459MPa),压力监测声光报警装置未报警(失效);2#电炉正常生产,循环冷却水回水温度(29.3˚C)小于进水温度(39.0˚C),监控设备失效,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2024年7月16日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已存在“1#电炉循环冷却水入口压力数据异常(进水压力为-0.1488MPa),声光报警装置失效”的隐患问题,2026年检查时再次出现同样问题,属于屡查屡犯。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6条B裁量阶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的规定,决定对永仁XXXX有限公司给予处人民币59000元(大写:伍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备 注 | |||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 楚雄XXXXXX开发有限公司 | ||
执法人员 | 普璐华、陈晓芸 | 时 间 | 2026年9月21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应急立〔2026〕15号、(楚)应急罚告〔2026〕15号、(楚)应急罚〔2026〕15号、(楚)应急结〔2026〕15号 | ||
违法事实 | 根据《楚雄州应急管理局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楚雄XXXXXX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获该公司电工刘XX特种作业操作证于2024年10月23日到期未复审失效,上岗作业的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6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的规定,决定对楚雄XXXXX开发有限公司给予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备 注 | |||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 元谋XXXXXX有限公司 | ||
执法人员 | 普璐华、陈晓芸 | 时 间 | 2026年9月21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应急立〔2026〕18号、(楚)应急罚告〔2026〕18号、(楚)应急罚〔2026〕18号、(楚)应急结〔2026〕18号 | ||
违法事实 | 根据《楚雄州应急管理局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元谋XXXXXX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获该公司①采场东南部未严格按照《元谋XXXXXX有限公司石场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的行为,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的判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②采场北部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参数(设计安全平台参数4米)设置安全平台,实测安全平台仅有2-3米的行为,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十二)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的判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③采场东北部工作台阶现状宽度约6米(设计最小工作平台宽度为15米),台阶坡面角约70—80度,工作台阶宽度不足,且工作台阶平均高度约18米(设计台阶高度15米),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脚的行为,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判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6条C裁量阶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元谋XXXXXX有限公司给予处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备 注 | |||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 禄丰XXXX有限责任公司 | ||
执法人员 | 普璐华、陈晓芸 | 时 间 | 2026年9月30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应急立〔2026〕19号、(楚)应急罚告〔2026〕19号、(楚)应急罚〔2026〕19号、(楚)应急结〔2026〕19号 | ||
违法事实 | 根据《楚雄州应急管理局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禄丰XX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获该公司煤气操作工邹XX、曹XX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6条B裁量阶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禄丰XXXX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处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备 注 | |||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 云南XXXX有限公司 | ||
执法人员 | 普璐华、陈晓芸 | 时 间 | 2026年9月21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应急立〔2026〕20号、(楚)应急罚告〔2026〕20号、(楚)应急罚〔2026〕20号、(楚)应急结〔2026〕20号 | ||
违法事实 | 根据《楚雄州应急管理局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XXXX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获2025年7月该公司与承包干燥塔、球磨机维修的翟XX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存在免责条款(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判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8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对云南XXXX有限公司给予处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漆XX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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