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楚雄市美富龙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
住所(住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镇**村委会**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
身份证件号码: 53****************
2026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楚雄市美富龙超市涉嫌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号南孚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确认,上述商品为侵犯该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鉴于当事人购进售卖的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改正,配合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5号南孚电池21粒;
2.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8日
楚雄州公安局备案号:滇公网安备 53230102000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