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楚雄皓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51户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地址等详细信息附后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职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含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2026年8月18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已连续2024年度、2025年度及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本局于2026年7月15日在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了《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告知当事人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请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本局于2026年7月15日发函商请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对该51户长期未经营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比对排查,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复函并提供了比对排查情况,排查显示该51户企业为“未登记且实地查无下落 ”“非正常”“注销”、“非正常户注销”、“未查询到税务登记信息”状态。截至2026年 8月18日,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并申请信用修复,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核查,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采集获取的楚雄皓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51户企业登记信息,证明51户企业主体资格。
证据二: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采集获取的楚雄皓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51户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含2年)以上未年报的事实。
证据三: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采集获取的楚雄皓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51户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证明当事人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事实。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关于长期未经营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比对排查工作的复函”及提供的《名单企业涉税情况反馈表》,证实当事人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在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门户网站公告的《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证明我局公告通知当事人限期到我局确认是否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对楚雄皓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51户企业所做的《现场笔录》,检查时所拍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上述证明材料足以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本局于2026年8月21日通过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州市监罚告〔2026〕08-21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taptap官网下载入口安卓版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6年 9月22日至2029年9月22日。
附件:楚雄皓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51户企业名单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 月 22日
楚雄州公安局备案号:滇公网安备 53230102000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