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楚雄楚雅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口腔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住所(住址):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
法定代表人:郭**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9 日
楚雄州公安局备案号:滇公网安备 53230102000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