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皓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51户企业:
本局依法对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使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你企业应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你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你企业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1: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附件2: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51户)
联系人:洪明雁 歹正卿
联系电话:0878-3129222
联系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阳光大道283号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