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应急管理局2026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日期:2026年07月21日 14:39      来源:       作者:      关注:次

一、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对楚雄州XXX公司的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生产安全事故;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5日,楚雄州XX市境内XX县XXXX有限公司排尾堆场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5人遇难。经调查,楚雄州XXX公司作为涉事企业之一,存在下列行为:①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②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行为。

【处理结果】

2026年1月13日,楚雄州应急管理局依据《楚雄XXXX县XXXX有限公司“5·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取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4条D档和第45条C档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XXX作为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未履行法定职责,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条C档的规定,对徐XX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为非煤矿山领域尾矿库干堆场事故,涉事企业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本案警示,企业主体责任不能悬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政处罚坚持过罚相当,以刚性处罚倒逼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落实“四不放过”要求,督促企业全面整改隐患,为类似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典型警示样本。

二、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对贵州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生产安全事故;安全设施设计漏项;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5日,楚雄州XX市境内XX县XXXX有限公司排尾堆场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5人遇难。经调查,贵州XXXX技术有限公司在XX公司选厂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下,出具《云南XX市钛尾矿高效回收利用950t/d再回收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未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且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中对尾矿临时堆场要求前后矛盾。

【处理结果】

2026年1月13日,楚雄州应急管理局依据《楚雄XXXX县XXXX有限公司“5·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形成认定案件事实的完整证据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项目设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中,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照安全规范开展设施设计,未充分预判生产运行中的安全风险,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直接埋下重大事故隐患,是诱发事故的重要原因。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对设计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本案阐明,项目设施设计单位对项目本质安全负有源头责任,并非仅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责任。此次处罚警示各类安全中介评价机构严守安全设计标准,从源头筑牢安全防线,为类似事故执法追责提供示范。

三、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对楚雄州XXX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未执行流向登记制度;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10日上午,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移交的问题线索,楚雄州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楚雄州XXX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烟花爆竹存储仓库进行现场核查,经对公司烟花爆竹存储仓库值班室的视频监控回放检查发现:2026年2月9日9时25分,该公司允许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云E·XXXX非防爆车进入烟花爆竹存储仓库区转装了精品98发3件、100发百花齐放4件烟花爆竹制品;2026年2月9日9时44分,该公司允许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云E·XXXX非防爆车进入烟花爆竹存储仓库区转装了大地红30公分4件、80发开门红4件烟花爆竹制品,该公司在转装烟花爆竹制品时未执行流向登记制度。

【处理结果】

2026年2月11日,楚雄州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取证,形成认定案件事实的完整证据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01条A档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是危爆物品全链条监管的核心环节,批发企业作为关键流通枢纽,未按规定完成产品流向录入、台账登记,会造成产品购销、出入库信息脱节,溯源监管链条断裂,极易导致烟花爆竹流入无证经营渠道、黑市流通,滋生非法储存、违规售卖等安全隐患,极大增加公共安全风险。该案查处有效破除了部分企业“重经营、轻台账、轻溯源”的侥幸麻痹思想,强力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发挥了以案释法、以案警示的作用,为行业划定安全执法红线,规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秩序。通过精准执法倒逼企业健全流向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使用信息化监管系统,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治理成效,筑牢烟花爆竹安全管控源头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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