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对云南南华县某香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情况】
根据《楚雄州应急管理局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楚雄州、南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南华县某香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该公司存在厂区西侧2#、3#两个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判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8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云南某香料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属于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测预警设备。一旦发生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泄漏,它要承担“早发现、早报警”的功能。报警装置失效或者是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于企业失去了第一道预警防线,事故风险会显著升高。按照现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功能失效,或者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正常投用的,应当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企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仅要符合设施设计要求,还必须建立台账、定期检测、及时维修,不能长期“带病运行”。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基准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通过行政处罚,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同类企业有很强的震慑和普法效果。
二、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对牟定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非煤矿山 未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 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情况】
根据《楚雄州应急管理局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楚雄州、牟定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牟定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该公司存在矿山采区西侧2145m平台未靠帮,现状分层、分台开采顺序与《牟定县某建材有限公司采石场33万m³/a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中“该矿采用台阶式开采,自上向下逐台开采”要求不符;使用电子罗盘测量矿山现场回采台阶工作帮坡角多处大于80°,不满足设计工作帮坡角75°要求,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判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6条B裁量阶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二)的规定,决定给予牟定某建材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露天矿山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安全设施设计不是参考建议,而是组织生产的法定依据;分台阶、分层开采不是工艺选择,而是防止边坡滑坡坍塌的基本安全规则。未按设计分台阶开采,本质上是擅自改变开采顺序、边坡参数和作业空间,已经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属于典型重大事故隐患。
执法部门督促企业安全管理从“查隐患”到“治根源”转变,一是积极投入资金整改,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培训学习,防止同类问题反复出现。二是层层压实责任,将日常巡查、边坡监测、技术复核、隐患整改闭环等工作责任到人,确保责任明晰。
三、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对楚雄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行业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失效上岗作业 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情况】
根据《楚雄州应急管理局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楚雄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该公司存在公司电工刘某某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低压电工)于2024年10月24日失效,证书失效期间依然上岗作业的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6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楚雄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失效期间上岗作业,表面看是人员资质管理问题,实质上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失控的表现。企业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性进行动态核查,未建立到期预警和停用机制,放任不具备有效资质人员从事危险性较高作业,暴露出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岗位资格审查不严、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问题。
该案对同类企业具有较强警示作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重点内容,做到人员清、岗位清、证书清、有效期清,在特种作业证书将要失效前,要有计划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将资格证书失效人员调离特种作业岗位,避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失效后违法上岗作业。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现场核查力度,重点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证书有效性、人证一致性和实际作业岗位匹配性,对违规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推动企业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从源头上防范因无证上岗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